丹东市人事局文件
丹人发[2007]15号 签发人:王吉平
关于印发丹东市事业单位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的转换和规范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确保我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丹东市人事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
丹东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制度,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4]18号)和《辽宁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自聘人员(临时工作人员)、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应实行人事代理;已转制为非公有制单位的应实行全员人事代理;有条件的行业可选择部分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试点;新组建的事业单位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应实行全员人事代理。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市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是人事代理的承办机构,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服务工作,接受事业单位委托,保存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开展人事代理和相关服务,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在有关行业和单位内,设立人事代理工作派出机构。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应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凡进必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二章 人事代理主要内容和办法
第五条 档案托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及时交由市人才中心管理。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的年度考核、入党入团、表彰奖励、纪律惩戒由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和章程实施,但所形成的材料由用人单位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送市人才中心,由市人才中心鉴别、整理并装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条 工龄(工作年限)认定。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工龄(工作年限)从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并缴纳养老保险后的年限与转制前工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事业单位自聘人员凡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其临时聘用的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第七条 工资核定与调整。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的转正定级、档案工资的核定与调整由市人才中心依授权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在完善人事代理手续后,由市人才中心填写相应审批表,理顺档案工资,按审批程序报市人事局核批后,将工资变动情况返回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由于职务、学历和工作年限等因素需变动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人才中心填写相应报批审核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人事代理人员如遇国家政策性工资调整,由市人才中心按照规定要求办理。
第八条 “四险一金”代理。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其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实行全员代理的事业单位,可按月由市人才中心代为缴纳;对实行部分人员代理的事业单位,仍由用人单位自行缴纳。
第九条 职称代理。符合职称初(评)定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由本人按照规定申报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在评审表签署意见后,可送由市人才中心按照规定办理。市人才中心依授权统一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初定手续,履行人事代理人员人事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条 工人技术考评代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符合考工定级的人事代理人员,根据考工定级管理部门的安排,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可由市人才中心向考工定级管理部门申报参加技术考评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调转)。人事代理人员在单位与单位之间流动或跨地区之间流动,由相关单位和市人才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市人事局核批后办理。
第十二条 户口代理。市人才中心设立人事代理人员集体户口。人事代理人员的户口,根据本人申请,可由市人才中心负责,办理集体户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对外证明材料代理。人事代理人员需要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计划生育、各类公证、出国(出境)政审、升学等相关证明的,先由用人单位或规定的组织出具证明后,市人才中心可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办理约定的人才派遣、人才规划、人才素质测评等其他相关人事业务。
第三章 新进人员人事代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主要包括:
(1)从外省市企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2)进入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
(3)公开招考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
(4)政策性安置人员。
第十六条 经批准,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新进人员和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同时移交新进人员人事档案,市人才中心为受聘人员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开具《工资转移证》和《干部调动介绍信》,用人单位凭此证明落编,签订聘用合同后报市人事局进行聘用合同鉴证。
第十七条 招聘、考(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工勤等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与市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移交人事档案。市人才中心为其完善相关手续后,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落编,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人事局进行聘用合同鉴证。
第十八条 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后,其相关人事业务包括工资、职称、考核、转正、定级、奖惩、培训、社会保险等可以由聘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才中心承办,审批结果由市人才中心通知用人单位,并将相关档案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九条 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其合同期限,原则上要求与聘用合同期限一致,代理关系一旦确认,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聘用合同变更需人事部门重新鉴证,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可申请人事部门仲裁。
第二十条 新进人员在人事代理期间,因故与用人单位中止聘用合同或解除合同,聘用单位应及时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作为聘用单位终止其人事代理关系和聘用关系的凭证。同时报送市人事局和市人才中心,本人在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人才中心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手续,在落实新的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和市人才中心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转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后,代理服务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未按规定与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确立人事代理关系的,人事编制部门不予办理编制、计划、工资、调配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政策性安置的援藏援疆干部及新退役优秀运动员,上级组织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因机构改革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可暂不实行人事代理。
第四章 自聘人员人事代理
第二十四条 自聘人员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延伸业务的需要,在编制管理之外,自主从社会上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五条 自聘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纳入人事代理管理范围。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合同期满可以续聘,也可解聘,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办理鉴证手续。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和解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登记求职或自谋职业。聘用期内发生争议,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自聘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同级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聘用单位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委托市人才中心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七条 自聘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由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市人才中心按国家、省、市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的标准核定。聘用单位在聘期内应为聘用人员办理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人事代理管理的自聘人员参照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的比例另计,由聘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确定等级后,报市人才中心按有关规定备案,考核结果计入个人档案,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行人事代理管理的自聘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中心代为归口申报各级、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十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自聘人员,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市人才中心凭人事编制部门的有关证明,办理人事关系、档案转接手续,已签定聘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需要自聘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的,须先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申报计划,经研究同意后,通过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已自聘的人员,应按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各种手续。
第五章 解除人事关系人员的人事代理
第三十三条 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是指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的辞职、辞退人员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后的辞聘、解聘人员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辞职人员人事代理按以下操作规程进行:
(1)辞职申请人填写《辞职申请表》,交所在单位审核或审批;
(2)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和人事档案转交市人才中心,市人才中心同辞职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档案转递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3)辞职申请人符合辞职有关规定,单位逾期不办理辞职手续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市人才中心申请办理辞职,市人才中心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4)单位为辞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5)市人才中心负责辞职人员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人事代理按以下操作规程进行:
(1)辞退人员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2)按规定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
(3)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个人档案;
(4)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及时移交市人才中心;
(5)被辞退人员凭《辞退证明书》与市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辞聘、解聘)办理人事代理按以下操作规程进行:
(1)个人或单位提出解除(终止)聘用,与单位(或个人)协商一致;
(2)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按聘用合同和有关规定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进行公示;
(3)单位与个人签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协议时,将有关证明交由市人才中心存档备案;
(4)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个人与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5)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六章 已转制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代理
第三十七条 已转制的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原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现转制为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出售、转制为非公有制单位的,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本着“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人才中心统一管理,进行人事代理。具体操作规程按政府关于转制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因其部分或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市人才中心代理而改变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市人才中心只承担人事代理协议约定的服务职责。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未聘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凭未聘人员审核表和失业人员证明,统一由市人才中心办理失业人员登记等相关手续,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享受失业人员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遇有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