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市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数额外聘用了部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自聘人员),导致了这些单位实有人员超编、自聘人员管理不规范、人事劳动纠纷增多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人员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自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聘用数量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使用自聘人员,确有特殊需要的,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数额内,根据空缺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和自聘人员的总数不能超过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

二、规范聘用制度和办法

1、建立申报备案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自聘人员,要在当年十月份向市、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和纳入下一年的工资总额计划。市区内事业单位使用自聘人员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函(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工资处。文函应包括单位性质(机关、事业)、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用工岗位、用工期限、用工数量、增加工资额等内容。所有自聘人员都要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所在单位到人事部门备案。

2、坚持择优选聘。自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在核准的计划数内,按照择优的原则,在具备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中公开选聘。应聘专业技术等岗位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人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聘用。

3、签订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自聘人员必须与应聘人员签订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编号为:W)。聘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聘用合同终止后,确属工作需要的可重新履行聘用手续续聘。

4、合理确定聘用工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自聘人员的工资标准,应参照所在单位相应岗位工资水平和有关工资政策合理确定,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聘用单位要按规定为自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5、履行上岗程序。聘用单位和自聘人员双方,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编号为:W)后,到市、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凭人事代理部门出具的《自聘人员上岗介绍信》上岗。

三、使用自聘人员的监督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从保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使用自聘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地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自聘人员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在九月底以前对本单位使用的自聘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确属需要继续留用的,要到市、县(市)人事部门履行完善相关聘用手续。

各县(市)区人事局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自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人事局在每年的年末集中组织一次对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自聘人员的情况检查,每年的年中组织一次抽查。对违规使用自聘人员的单位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对擅自使用自聘人员的单位,人事编制部门要按擅自使用自聘人员的人数核减其人员编制数。

 

 

 

                    丹东市人事局

                        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