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之一
聘请外国专家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中引办字069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01年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的通知》(外专经发[2001]003号)
3、《辽宁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全省聘请国外技术、管理专家项目规范管理的意见》(辽外专[2001]14号)
4、《辽宁省外国专家局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外专[2000]02号)
管理范围
全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工作流程
(一)有专家项目
是指项目申请单位自己已有国外专家人选并计划聘请的项目。申请立项的有专家项目,需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报市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合格的上报国家外专局申请立项。项目实施前一个月,需向市外专局申报《国外专家到职申报表》和《专家接待计划表》,实施完后一个月内申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及《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经费决算表》。
(二)寻找专家项目
是指项目申请单位自己没有国外专家人选并拟请外专局帮助寻找合适专家来工作的项目。申请立项的寻找专家项目,先填写《专家需求表》,经国家审批后可与专家组织洽谈,并需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上报国家外专局。项目实施前一个月,需向市外专局申报《国外专家到职申报表》和《专家接待计划表》,实施完后一个月内申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及《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经费决算表》。
项目完成后,市外专局将及时将国家下拨项目资助款转拨给项目实施单位。
办理事项之二
全市出国(境)培训管理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引办字[1990]59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3]314号)
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办理审核类出国(境)培训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外专培发[1994]005号)
4、《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改进出国(境)培训项目报批材料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8]53号)
管理范围:
全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
工作流程:
(一)审批类项目
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是指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立项、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全额或部分资助的国(境)外培训。此类培训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出具出国任务批件;二是多数有国家引智经费的全额或部分资助。
项目单位将项目的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在出国(境)培训前,须将项目的相关材料报经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改进出国(境)培训项目报批材料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8]53号)要求,应报送下列材料:
1、审批类出国(境)培训公函;
2、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
3、国(境)外培训机构邀请信及其翻译件;
4、国(境)外培训日程安排及其翻译件;
5、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6、培训经费预算表;
7、团组通知及收费通知。
下列六种材料须交由省区市、部委局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审批和备案存查:
1、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表;
2、国内预培训计划;
3、省区市、部委局负责人批准厅局级干部出国(境)培训的批示;
4、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5、派出单位财务部门承担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的证明。
(二)审核类项目
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指的是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及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的国外培训项目,可由对方出资或由我方参团单位自筹经费。
申报审核类培训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审核报告;2、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3、出国(境)任务批件;4、国(境)外培训机构邀请信复印件及翻译件;5、国(境)外培训日程安排及翻译件;6、中长期培训人员BFT等外语考试成绩、短期培训团组翻译资格证明;7、培训经费预算表(含国内预培训费)和团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