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管理权限: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是全市性行政评选表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和以上机关行政表彰工作的审核工作。
2.政策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性行政表彰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1999]36号)。
3.办事程序:
①奖励计划申报:每年11月份,各单位按规定要求的格式向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提报下一年度拟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计划;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对各单位提报的奖励计划进行审核;属各单位与市人事局联合奖励的,由市人事局直接下达表奖计划。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项目,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审定,市人事局对同意组织实施的奖励计划发文公布。
②日常奖励实施:各单位根据确定的奖励计划,起草奖励评选通知,属于联合奖励表彰的,审核后由主办单位与人事局联合发文,属市政府奖励的,由主办单位和市人事局联合发文;主办单位按评选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先进评选工作;评选结束后,属联合奖励表彰的,由主办单位起草表彰通报,经市人事局会签后,以主办单位和市人事局名义发布;属市政府奖励表彰的,主办单位与人事局共同审核拟受奖单位和人员事迹,由主办单位起草表彰通知,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③临时增加奖励项目:各单位的奖励表彰原则上不临时增加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表彰的项目,必须是对促进经济发展、弘扬社会正气有较大影响的人和事。临时增加奖励表彰的项目,由主办部门报市人事局,由人事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4.服务标准:严格标准程序、严肃纪律、热情服务。
5.办事结果:作为各单位开展行政奖励表彰的依据。
6.办事时限:年度奖励计划审批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日常奖励审核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结。
7.工作纪律:
①严格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文件规定;
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③坚持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提交研究
8.责任追究: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惩戒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