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对象: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内容: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
时间:不限。
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
4、有稳定的场所;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6、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7、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2、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报表;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申报表;
4、法定代表人的人事档案;
5、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6、住所证明;
7、资产评估证明;
8、实有在职人员核定表。
程序:事业单位报送材料,举办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提出意见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代办公告,赋予法人代码,同时印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处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联系电话:2139579。
收费依据及标准:丹价发[2004]32号,300元。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对象:按《条例》已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备案取得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内容: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宗旨及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
时间:不限。
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任命书及人事档案;
3、事业单位法人变更事项依据(文件、证明、报表);
4、开办资金变更需提供验资报告。
程序:事业单位报送材料,举办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并代办公告,印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处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联系电话:2139579。
收费依据及标准:丹价发[2004]32号,150元。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对象:按《条例》已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备案并取得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内容:事业单位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宗旨及业务范围、人员编制等。
时间:每年1—3月份年检。
年检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
5、经费收支节余情况明细表;
6、年末编制及实有在职人数证明;
7、年工资基金核定计划表。
程序:事业单位自查,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验、登记、盖章并赋予标识。
时限:即时。
责任处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联系电话:2139579。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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