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指南


 

  一、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

  二、接收安置条件:

  (一)安置原则: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取得其他城市户口,或副省级城市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7、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8、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也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二)安置去向: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是经济建设第一线。

  (三)安置办法: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和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三、提报材料:

  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情况登记表、军转干部立功受奖的证明材料、转业干部落户所需的家属户籍证明、结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依据省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接收军转干部档案并负责审查。

2、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报到前培训

3、制定和下达接收安置分配计划。

4、组织召开军队和接收单位有关会议。

5、召开全市安置工作会议。

6、根据分配意见,与接收单位交接档案。

7、发出报到通知;

8、组织报到;

9、组织军转干部进行上岗前培训

10、核定并上报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退役金,确保按时发放;

11、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等问题,并协助其办理好相关手续;

五、报到程序

1、军官转业报到须持下列证件:

(1)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行政介绍信》;

(2)党、团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3)《(工资)供应介绍信》;

(4)家属户口簿。

2、随迁家属、子女的转业军官报到时还须持下列证件;

(1)配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养老保险手册》;

(2)党、团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3)户口迁移证;

(4)随迁的待业子女,须持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开具的待业证明。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市军转办报到后,须在12月15日前提交:

(1)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2)一寸红底免冠照片5张;

  六、办理地点时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的时限办理接收安置手续,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之前。

办理地址:市军转办(元宝区中富街62号,邮编118000)。联系电话:2811555

 

 

 

上传日期:200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