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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权限:丹东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负责市级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备案工作。
2、政策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等。
3、办事程序:
①所在机关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填写《国家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表》;
②所在机关将《国家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表》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一份备案,存入被处分公务员的人事档案中一份;
③涉及到职务、级别、工作待遇调降的,所在机关在做出处分决定的次月到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审核后,到工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服务标准:随时给予机关、个人政策法规方面咨询和指导;受到备案材料后,及时登记(审核)备案。
5、办事时限: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6、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开展咨询、指导、备案工作,不乱开口子。
7、责任追究: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惩戒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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