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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权限:丹东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负责公务员监督投诉工作。
2.政策依据:丹东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软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丹委发[2004]3号)、丹东市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04]24号)。
3.办事程序:及时受理各类投诉,并做好记录,认真调查处理,对不属于管理权限范围的投诉,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查处核实的,要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服务标准:提高投诉接待质量,在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做到态度热情、文明用语。
5.办事时限:接到公务员投诉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或转有关部门处理。
6.工作纪律: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有替投诉人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将投诉人的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人。
7.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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