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依据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3.《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4.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1995]34号)
(二)工作程序
1、初任培训
(1)培训对象:①通过考试录用进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②从基层提(调)任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
(2)培训形式:初任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培训的形式。
(3)培训时间: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4)实施部门:市人事局。
2、任职培训
(1)培训对象:各级机关晋升为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
(2)培训形式:任职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培训的形式。
(3)培训时间: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4)实施部门:市、县(市)区人事局。
3、专门业务知识培训
(1)培训对象:全体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2)培训形式:视工作需要和学习内容确定,可集中也可分散至各单位培训。
(3)培训时间:视学习内容确定。
(4)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4、更新知识培训
(1)培训对象:全体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2)培训形式:更新知识培训采用脱产、半脱产、讲座、报告会、各单位师资培训等形式进行。
(3)培训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
(4)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事局。
(三)结果反馈、登记验证
1、各培训机构和单位及时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反馈到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
2、各单位人事部门将参训人员成绩登记到《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表》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由各单位人事部门
办理部门:教育培训处
办公地址:六纬路26号(市人才中心505室)
联系电话:212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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