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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权限: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是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工作。
2、政策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丹东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关于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丹人发[1996]41号)等。
3、办事程序:三等功以下奖励主办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填写《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一份,经核准后加盖印章;二等功以上奖励呈报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奖励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4、服务标准:严格标准程序、严肃纪律、热情服务。
5、办事结果:核准结果作为具体晋级、晋资的依据。
6、办事时限:三等功以下奖励,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7、工作纪律:
①严格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文件规定;
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③坚持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提交研究。
8、责任追究: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惩戒规定处理。
9、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应办理的手续:
①有上级的表彰文件;
②表格填写准确、清楚,符合要求;
③呈报单位手续完备。 |